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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21198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0月13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租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92号地下室摆设赌博机经营赌场。期间,郑某某、吴某甲、袁某某等21名参赌人员先后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160余万元。2019年1月28日,神农架林区松柏派出所依法对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电子游戏机1台,游戏充值卡21张,赌资人民币12600元等。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现场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分、荧屏计分等功能,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游戏机照片、支付宝二维码扫码贴1张、手机3部、打渔机充值卡21张、钥匙1串;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出具的神公机检字[2019]第02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蔡某某、汪某某、薛某某、郑某某、吴某甲、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查、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视频;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园园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98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证支付宝二维码扫码贴1件、手机3

部、游戏充值卡21张、钥匙1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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