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杭州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路**幢**单元**室,现住建德市**街道**家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三级代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某在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组建“建德麻将”微信群,召集并要求群内成员绑定其代理软件邀请码,通过在“建德麻将”平台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对群成员及群内结算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17480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1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单名细、微信账单打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徐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728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