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闲聊APP上建立“2猫邀请码573493”、“5邀请码573493”的闲聊群招揽赌客,然后在“温州茶苑”APP开设房间供他人以台炮麻将方式赌博并在闲聊群内结算赌博金额。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683.79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在平阳县鳌江镇**路**号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试验等笔录:电子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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