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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并担任其代理。同时开设“茶馆”,从上线购买“金豆”共计4200元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后拉微信好友进入“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接受投注,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牛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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