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并担任其代理。同时开设“茶馆”,从上线购买“金豆”共计4200元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后拉微信好友进入“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接受投注,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牛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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