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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两江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底始,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株洲市天元区**路**号**小区**楼其经营的酷尚动漫城内,非法开设具有退币、退分赌博功能的4台“龙机”(每台2个机位)、1台“打鱼机”(每台4个机位)、7台“极品飞车机”、1台“草花机”(每台8个机位)共13台27个机位的电子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彭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等人运营该电子赌博机。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该酷尚动漫城内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人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在使用电子赌博机进行赌博,并当场查获13台赌博机及供赌博机使用的CPU、主机盒、读卡器、电压稳压器等赌博工具。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赌博机非法获利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非法获利的1.5万元赃款已由公安机关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对案等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27台,并以现金组织赌博活动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所得赃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华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15377****;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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