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2日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23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水市滨湖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网络下载游戏软件,从上线谢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房卡,开设赌场,累计赌资约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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