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12”地震后,被告人周某某开始租用什邡市湔氐镇丁字街73号、75号的铺面经营游戏厅,2019年2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用的铺面内设置1台机身为白色、红色和黄色相间的捕鱼型游戏机以及1台机身为红色的圆形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2019年6月25日15时许,什邡市公安局对该铺面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挡获被告人周某某,并查获上述游戏机及涉案人民币741元。经德阳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游戏机共计12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婷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证据一页
5.随案移送涉案人民币741元(存于什邡市财政局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移动手机一
部(存于什邡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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