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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586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潘某某、罗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广场**网吧等地,利用名为“无极Ⅲ娱乐” 的APP为平台,组建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帮助赌客在平台内代下注,从而获得平台返点。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至12月23日期间,受雇于罗某某等人从事该微信赌博群的管理活动,负责在群里发“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记录赌客押注情况、使用他人账号在“无极Ⅲ娱乐”平台上帮赌客押注以及根据输赢情况进行赔付等。期间,该赌场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周某某处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庆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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