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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6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专科文化,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四川省荣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大亨互娱”赌博网站平台担任代理并通过微信、支付宝为赌客温某某罗某某等人收取赌资上分,下分并返还赌客赌资,向“大亨互娱”网络平台转账上分涉赌资金达15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文书、搜查文书、扣押文书、支付宝及微信截图、指认照片、系统后台数据表、后台数据说明、周某某支付宝上分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温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杨  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29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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