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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果博东方”是存在于境外的一个赌博平台,其开发的 “果博东方”App,是一款具有网络赌博功能的应用程序,登录APP后,可见“游戏”种类有百家乐、龙虎、牛牛、庄闲牛等,赌客可选择任意种类下注参赌。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开始接触“果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并担任代理发展赌客及下级代理。周某某发展的赌客及下级代理在该平台参与赌博有网投和电投两种方式。网投是赌客下载应用程序后,周某某提供账户和密码,赌客参赌时需先转账给周某某,周某某再联系赌博平台给赌客账户上分充值,然后赌客自行在电脑或者手机上进行下注。电投是赌客先转账给周某某,周某某提供电投账号并联系平台,然后平台电话联系赌客帮助投注。两种赌博方式,下分提现也均通过周某某联系平台进行。无论网投、电投,周某某均按照洗码量(即下注输了的金额)的0.2%获得洗码费。2018年左右,周某某发展了赌客胡某某,经统计,胡某某从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案发,累计向周某某微信转账120余万元;2020年4月12日,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周某某的微信,成为其下级代理,通过周某某以电投的方式组织赌客下注参赌。经统计,下级代理刘某某从2020年4月12日至案发,产生的洗码量达226万。

2020年4月19日,民警在重庆市丰都县方斗山花园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尾号****建设银行账户冻结62014.33元,尾号****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23270.81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杜某某、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且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却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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