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8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2012年3月2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8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起,邓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孙某某家门前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以麻将“冬九”(即四人轮流坐庄)的方式进行赌博营利,赌场老板在每局轮换庄家时抽水50元人民币;该赌场营业时间从每天早上八时到晚上八时;每天聚集二、三十人参赌。其中邓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是该赌场的老板,负责该赌场的全面工作;该赌场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在该赌场里负责“抽水”及“做数”。2015年11月14日,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民警到现场抓赌,抓获参赌人员胡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资料、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2.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的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6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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