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从2013年开始至2019年6月5日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村口处向赌客提供桌子、凳子、扑克牌等赌具及场地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2019年6月5日下午17时30分许,彭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周某某位于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村口处以赌“ 三公”的形式参与赌博,每注赌资从40元至200元钱不等,每次赌完后,周某某对该赌场抽水。当天被现场缴获抽水金额8元,赌资共1640元。在案发前两个月内,彭某某经常在该处进行赌博,累计参与赌博人数二十以上。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
供述与辩解;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参与赌博人数超过二十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立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联系电话:1882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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