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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某某**路**路**组。200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道**小区**栋**单元**楼设立一无名电游室,室内设置捕渔机一台、“单挑王”押分机一台、“苹果”押分机两台。参赌人员在该店内均以现金换取一定比例的游戏分值后即可在上述电游赌博机上进行操作,完毕可凭剩余的分值按比例再获取现金,被告人周某某在店内负责为参赌人员收银、上分、退分等工作。

2020年5月12日晚上,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某某,并查获在上述赌场内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人谢文林、段传海、韩德池(均已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了赌资人民币500元,并收缴了上述电游赌博机。后经认定,上述电游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一共可供14人同时上机操作,认定为14台。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谢文林等人的证言;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向武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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