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获得登录账号为“958692”,密码为“123456”的代理账号,此账号拥有开通下级代理账号、赌客账号,及接受赌客投注为赌客账号充值功能。周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栋**号房屋内通过自己购买的三台电脑为赌客开设赌博网站登录账号,按照一元一分的比例接受赌客投注,使多名赌客通过周某某屋中电脑、赌客个人或他人电脑、赌客个人手机等途径登录“****”网页、“****”手机APP,通过“百家乐”、“龙虎”的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周某某从中赚取“占股钱”、“洗码钱”、“抽水钱”。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帐、现金收款等方式接受王某某、林某某等多名赌客投注,赌资累计达1222079元,周某某通过赚取“占股钱”、“洗码钱”、“抽水钱”,共获利约150000余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退缴18448.78元至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账户。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电脑等;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电子数据;5.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12220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晓颖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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