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5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村**号**室,在深无固定住所。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租用本市罗湖区**路**大院**栋**房,以打麻将的方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雇佣了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2020年8月23日,民警在上述赌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并现场查处贺某等十名赌博违法行为人(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789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3610元以及作案工具麻将两副、手机四部、抽水篮筐3个、POS机一台。同年9月3日,民警在甘肃省兰州市**区**村**号**室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经查明,2020年8月5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74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头渔利人民币13610元、麻将2副、手机4部、抽水篮筐3个、POS机1台;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照片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资料、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统计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同案嫌疑人林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及贺某等十四名证人出具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搜查录像,手机提取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莹
检察官助理 蒋颖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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