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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299号

被告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区**号。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打牌网APP中创建**牌友圈,通过微信群纠集七十余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约10000万。

2019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牌友圈截图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等;

2.证人徐某某、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打牌网后台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青

2020年6月3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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