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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10年8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5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热法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同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及密码后,提供给胡某某、宋某某、陆某某等人投注赌博,并从中结算赌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万元以上。

到案胡,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案件相关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宋某某、陆某某、徐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911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赃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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