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租下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绿都商厦29楼2912号房后,购置赌桌、筹码、扑克牌等赌博用具和雇佣发牌员、服务员,提供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并抽水营利。2019年12月20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绿都商厦29楼2912号房查获多人进行赌博,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戴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黄某乙、覃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讯问同步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聚众赌博并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提审表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周彦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2号金色家园13幢204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彦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周彦希租下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绿都商厦29楼2912号房后,购置赌桌、筹码、扑克牌等赌博用具和雇佣发牌员、服务员,提供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并抽水营利。2019年12月20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绿都商厦29楼2912号房查获多人进行赌博,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彦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智操、戴梦觉、吴静远、徐江慧、黄静波、覃思杰、刘日强、李露、吕嘉浩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彦希的供述。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讯问同步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彦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彦希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聚众赌博并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2020年5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彦希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提审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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