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和住址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开设在宁远县冷水镇中学旁边的麻将馆,多次组织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水子钱盈利,共非法获利两万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沈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辨认人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夏瑜

检察官助理:邓小萱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案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