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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乡**村**组**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起至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下,到李某某、涂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咸安区**乡**村**组陈某某家开设的赌场内“放码”,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收取利息。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俊英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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