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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闲聊APP”建立赌博群,吸引几百余人加入,后邀约群友在“小闲APP平台”被告人周某某建立的俱乐部以打内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最大赢家收取5元的抽头费用。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利35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现及银行明细、抢红包加钱明细、扣押决定书、挡获经过、刑事执罚专用票据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吉某某、潘某某、林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卷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新建村1幢40号,联系电话:1351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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