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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乐清市**乡**村,来沪暂住本市行区**路**号**公寓小卖部。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公寓楼下小卖部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余某某、邓某某、顾某某、郭某某、邱某某、万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开设以“斗牛”等方式赌博的赌场,并抽头渔利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单》、《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张霜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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