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2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9********,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住上海市崇明区**镇**弄**号**室。2020年3月20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20年1月底至3月中旬,介绍杨某某(已判刑)从他人处获取赌博网站申博网的网络“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并帮助杨某某与上线结算赌资。杨某某获取代理账号后,开设下级账号供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参赌,并给付周某某等人码量提成非法获利。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周某某介绍,从上线处获取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开设下级账号供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参赌,给付周某某等人码量返水。期间,周某某帮助其与上线结算赌资。
2.证人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从杨某某处获取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参赌,并获得码量返水。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杨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4.手机截图证实,赌博网站的账号,周某某和杨某某之间通过微信进行赌资结算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证实,其曾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7.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俞悦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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