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肥西县**镇街道**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4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在肥西县**镇周某某的农庄、周某某家中、**村、**饭店、**饭店等地,提供麻将赌具,组织参赌人员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共计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纵瑞东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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