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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路**号,住庐江县**镇**小区**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二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受丁某某(已判决)邀集,在王某某(已判决)位于庐江县**镇**山、**镇**花炮厂附近等地开设的赌场内站岗望风,共参与7场次,赌场抽头渔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邢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所候审,电话:1386528****;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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