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住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租赁他人位于新乡市凤泉区**镇卫生院附近的住宅。被告人周某某在该住宅内设置捕鱼机、六狮王朝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雇佣赵某某、郭某某等人为该场所的服务员负责收银、上分、下分等工作。截止案发,赵某某、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卢某甲、张某某等30名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一寸免冠正面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郭某某、卢某乙、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卢某甲、张某某等40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对赌博场所及赌博机的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客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蓬勃
检察官助理:王珂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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