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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给庄某某(已判刑)提供了一个“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盘口,由庄某某自行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该赌博盘口的赌资由庄某某向周某某对接。期间,庄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转入赌资累计239391.7元。

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多个QQ号拉人组建“盛世三国”赌博QQ群,并通过操作一款名叫“微单机器人智能娱乐系统”的软件(简称网络时时彩)接受玩家投注,后又雇请陈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在福建省惠安县**镇**街**酒店后面一栋四楼出租房内对该网络赌场进行管理。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在该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期间,该“微单机器人智能娱乐系统”网络赌场的流水累计66377873.29元,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票据、QQ赌博群及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的微信和支付宝截图及转账记录、赌博软件界面统计数据表、租房协议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丙、杨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庄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相关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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