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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诈骗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身份并通过网络平台搭识参赌人员,诱使参赌人员李某某在位于本市杨某某的住处内充值人民币(下同)5万余元至 “**”赌博软件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卧底人员身份、投资游戏工作室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9千余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受疫情影响,公安机关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回家等待。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再次通知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赔3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身份并通过网络平台搭识其,诱使其在位于本市杨某某住处内充值5万余元至 “**”赌博软件进行网络赌博活动。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卧底人员身份、投资游戏工作室等理由,骗取其9千余元。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退赔其300元。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出入境查询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出入境、涉案“**”赌博软件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0年3月26日,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查获手机一部并扣押。

4、惠安县公安局莲城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迪

检察官助理:李霏飞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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