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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何某甲妨害作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38号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Yan姐(音)、耶姐(音)、群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外号何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与戚某某、阿立、阿锋(全名不详,均另处理)等股东经合谋及共同出资,在本区桥南街南郊路123号经营“胜中胜”棋牌室开设赌场,雇请罗某某、邹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协助管理,多次供赌客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其中,罗某某负责工商登记事宜;邹某某负责收钱、兑换筹码以及招揽赌客;许某某负责维护赌场抽水卡、核算营业额并转交给被告人周某某。2018年1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邹某某、许某某以及正在现场参赌的潘某乐、翁某伟、谢某雯、薛某燕、张某彩、赵某明、郑某丁、周某辉等41人(均另处理),并现场缴获一批账簿、抽水卡、筹码卡以及赌资等作案工具。2018年8月9日,公安人员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2018年1月底,被告人何某甲从被告人周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处获悉其参与出资开设赌场、公安机关查获赌场等上述情况。至同年6月,邹某某、许某某被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为帮助其妻逃避处罚,多次通过微信联络等方式,请托时任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民警的苏某某(另处理)向许某某传递口信,要求许某某向公安机关隐瞒该赌场股东情况;同时,被告人何某甲还多次电话联络罗某某,提醒其赌场已被查获,指使其若被抓就承认个人开设赌场包揽全部责任并许诺事后给予补偿。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何某甲先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许某某、罗某某家属支付补偿款4.6万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3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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