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本市寮步镇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0100********,2020年7月9日在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石碣支行开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6001********,2020年7月9日在本市中国农业银行石碣支行开户)交给一名姓陈的男子(另案处理)使用并收取300元的费用。自开户以来,周某某的上述两张银行卡的流入可疑资金共计约4211501.68元。其中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被诈骗的多笔款项流入周某某的上述两个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交易流水等书证,杜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