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五湖名邸西区东门口,无端辱骂正在门岗执勤的保安李某某,并殴打李,被人阻止,后被告人周某某用一啤酒易拉罐拉环在李某某头部、脸部划去,致李某某头部、脸部不同程度划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