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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0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晋江市**镇“**”KTV301包厢内,持破碎啤酒瓶无故殴打被害人胡某某,致其头面部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左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颞部、左下颌下缘及左下颌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晋江市**镇**社区“**”宾馆对面一空地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害人病历材料、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宋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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