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2时许,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开车经过湘乡市水府庙服务区B区购物,在结账时因服务员向某某误将45元收款错误输入为455元导致吴某甲与向某某发生争执,后吴某甲持柜台上塑料筷桶砸向服务员周某乙,周某乙上前理论,在该过程中周某乙与吴某乙相互推搡并扭打在一起,而后被告人周某甲纠集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至水府庙服务区内,以周某乙被殴打为由,在服务区保安人员已和解并现场制止的情况下,仍对吴某甲与吴某乙实施殴打行为致使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受伤。经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吴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