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3时许,江某某(已判刑)在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新建材市场内,**装饰公司员工被害人杨某某因争抢客户发生冲突,被害人杨某某用脚踢江某某,后江某某离开并向其上级被告人周某某汇报情况,被告人周某某遂邀约尹某某(已判刑)等公司员工去现场报复。尹某某带领公司十余人到达现场后,在江某某的指认下,共同对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实施殴打。经湖北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江某某、尹钰的公司负责人代其向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截图、微信头像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视频截图;2.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病历、CT检查报告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7.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江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公司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册202页(内含视频光碟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