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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1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8********,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其母亲刘某某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室。2019年6月 6日14时许,周某某在其上述住处门口持水果刀自伤后流血坐在地上,邻居、被害人万某某得知刘某某身体不适入住医院后,在被害人艾某某、郭某某的陪同下回家取物品,途经周某某上述住处**街道**村**栋**室时,被害人郭某某出于好意劝说周某某,周某某拟持水果刀伤害郭某某,被害人艾某某见情况紧急、用脚踩住对方水果刀、夺下后将水果刀丢弃;周某某不服拟进入被害人万某某家中再寻找来刀具被拒绝;周某某随后返回自己上述住处取来菜刀一把、追赶被害人艾某某、郭某某、万某某三人,被害人艾某某、郭某某、万某某快速跑离现场、躲藏以逃避对方的伤害,周某某强行推开202、203、204房的房门致轻微损坏,其中两个木门的损毁价值经鉴定价值为195元人民币。周某某持菜刀追逐他人的行为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和菜刀各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病历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郭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报告;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19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交水果刀一把、菜刀一把。

7. 谅解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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