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大学文化,市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捕前住**。2019年9月23日因用轿车撞伤王芳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4时许,在涿州市**镇**村村北的马路上。为了庆祝“国庆”,涿州市**镇**村委会指派沈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在路边灯杆上安装国旗,被告人周某某以安装人员工作时影响到她休息为由,与王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周某某驾驶冀******黑色别克轿车将王某某撞伤,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王某某左前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轿车随意撞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情节恶劣,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6月10日
附件:_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资料3盘,随案移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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