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镇**路**号,住址天峨县**镇**弄**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运输毒品罪,2006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8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周某某予以假释,时间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8月5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天峨县**镇**弄**小区对面**便利店门前无故生非,拥抱、追打赖某某,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导致赖某某小拇指受伤。经天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赖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峨公刑鉴(法临)字[2020]33号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便利店及**小区门卫室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已经完毕,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长鸣
检察官助理:龙海燕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光碟五张随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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