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2时许,何某甲(另作处理)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镇**社区**路**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陆某甲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后搭载被害人罗某某和陆某乙)发生碰撞。后双方因偶发矛盾发生纠纷,何某甲、周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陆某甲。期间,周某某还强拿硬要陆某甲的上述摩托车(价值4565.51元,摩托车上钱包内有现金约200元、宝马汽车遥控钥匙1条等物)。随后,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次日2时许,在**镇**路**市场**门前将周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何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陆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邬婷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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