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镇**号,2015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王某某、孔某某、陈某某(以上三人在逃),酒后借故对被害人唐某某、李某甲实施殴打,经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李某甲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2016年7月24日14时,被告人周某甲为独占公司资产,纠集并带领一二百人乘一百辆出租车,持钢管、木棍等械具到平舆县鸿祥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院内,对李某乙、李某丁、杨某甲等人实施言语威胁、殴打,致合伙人李某乙、杨某甲从此再不敢去工厂经营之事。后周某甲多次采取多种手段威胁李某乙、杨某甲。至案发,李某乙、杨某甲投资的几百万公司资产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协议书、保证书、受伤照片4张、伤害案件处置表、住院病历2份、法院查封财产清单3页、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凭单、交易记账8张、银行账户流水42页、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驿少刑初字第19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702民初2974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702民初2980号、平舆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C级第066号”、驻马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C级第317号”等;
2.证人高某某、李某戊、刘某某、李某丙、戎某某、李某丁、杨某乙、周某乙、朱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
7.周某甲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周某甲与唐某某的电话录音光盘二张;
侦查员与周某乙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逞强好胜,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