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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9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乘坐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的出租车至上海市青浦区**路**路路口时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其下车将出租车的右后车门踢坏,并勒扯陈某某的衬衫衣领致对方脖颈受伤。经价格认定,牌号为沪******的大众牌(桑塔纳)小型轿车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23元;经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颈部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随意殴打他人致伤、任意损毁他人车辆致损的事实;

2.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技术勘验意见书、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定,牌号为沪******的大众牌(桑塔纳)小型轿车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23元;

3.验伤通知书、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因外伤致颈部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5.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_检察官:陆敏艳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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