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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疯”,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上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1时许,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皮卡车经过湛江市麻某某**镇**市场“**大排档”门前时,因道路被阻问题与周某丙(在逃)、周某丁(在逃)等人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随即持伸缩棍、塑料管、砖头等器具对被害人周某乙及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被害人头部、背部、胸部、腹部等身体多处部位受伤,被害人驾驶的皮卡车挡风玻璃、皮开车中控台以及皮开车扶手箱也被损坏。

2019年3月25日,经湛江市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周某乙被损坏的皮卡车损坏部位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月30日)的修复价格为2090元。2019年11月19日,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病历及伤情照片等;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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