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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街道**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祁东县洪桥街道总工会巷子彭某某烟酒摊子里喝茶,周某某看到被害人熊某某戴着口罩,就去扯熊某某的口罩,两人因此产生口角,彭某某将其两人劝住,将周某某送回家里。后被告人周某某返回烟酒摊,将正在喝茶的熊某某左手肩膀打伤,造成熊某某的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及左上肢软组织挫伤。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立案登记表、现场检查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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