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水果店欲购买半个西瓜,店员林某某向周某某解释因时间太晚无法提供现切的半个西瓜。周某某心生不满,与被害人林某某、祁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周某某用拳头打击林某某的左眼、店员祁某某的嘴巴及右耳朵(经鉴定,祁某某、林某某均为轻微伤)。
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祁某某共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祁某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祁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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