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在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维也纳附近的出租屋202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于2014年3月28日被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吸毒于2016年6月15日,2017年7月17日分别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邝某某、彭某某一起去到东莞市**镇**酒吧B01卡座喝酒,于2019年12月29日2时许,周某某在酒吧舞台跳舞期间与一名顾客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酒吧保安(张某某、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上前阻劝并试图将周某某拉到酒吧外面,周某某拒绝出去并在B03卡座附近酒桌上拿起一个动力火车牌啤酒瓶,砸向黄某某的头部(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后周某某持半截砸碎的玻璃瓶挥动把张某某的右手手腕划伤(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把李某某的胸口和右手食指划伤(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已达轻微伤),在劝阻过程中夏某某被周某某打砸碎的啤酒瓶碎片溅伤右脚脚跟(经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达轻微伤),周某某随即被BB酒吧工作人员控制。民警去到现场将周某某带至寮步医院醒酒室醒酒,于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民警将周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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