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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已起诉)等人,围堵尉某某洧川粮所大门,将供水管道挖断,严重影响粮所正常办公和村民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粮所及水厂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人周某甲扥人的供述7.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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