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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19〕8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镇**村委**村**村村民、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份,被害人周某甲经被告人周某某母亲同意将周某某家门前两棵柏枝树砍掉,周某某以砍树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多次与周某甲发生争吵,要求周某甲赔偿50000元并赔礼道歉。周某甲迫于无奈赔偿其3000元并赔礼道歉。经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鉴定,被砍的两棵柏枝树价格合计为300元。

2.2013年左右,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合伙承包村民荒地栽树,被告人周某某在已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仍以周某甲等人挖过界为由,采取吵闹、恐吓、拦路等方式,强行向周某甲等人索要5000元的补偿,后周某甲等人为能顺利施工,给了周某某3800元。

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丁发生矛盾,后用石头将通往周某丁家的公共道路堵起来,周某丁与其理论时遭周某某辱骂、殴打,经大岭村村干部调解,周某某仍拒不让路。

4.2016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以被害人周某戊在其大伯周某己(已去世)家茶叶地摘茶叶为由,追逐、殴打周某戊。

5.2016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因没有收到粮食补贴的钱,以村委会没有将其粮田上报为由多次找村干部周某甲索要,村委会迫于无奈,给其500元补偿。

6.2018年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以被害人熊某某在其大伯的地皮堆柴火为由,用石头将地皮圈起来,并对熊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7.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被害人周某庚家鸡2017年吃了其家油菜为由,向周某庚索要500元赔偿,周某庚迫于无奈,次日早上将300元送给周某某家人。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散兵镇大岭村委会东村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辱骂、追逐、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共计7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津津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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