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安仁县**楼乡**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樊某某在安仁县**镇阳小姐杂货铺内喝完酒后去收银台结账。此时,被害人李某某背靠吧台等待樊某某并对着樊某某笑,周某某认为李某某是在笑自己,两人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的朋友侯某某和周某某的朋友何某某见状也上前帮架,被店老板张某某拉开。李某某与侯某某两人站在杂货铺门口,周某某则从阳小姐杂货铺对面的一家猪脑壳饭店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李某某走来。周某某的朋友谭某某见状将周某某拦住,并把周某某的菜刀夺下,侯某某则拉着李某某离开。周某某在阳小姐杂货铺站了一会,对谭某某说没事了,然后从谭某某手上将菜刀拿过来插在腰间,往安平镇十字路口走。周某某走到仁花大药房门口时看到李某某等人在路边的一家水果摊旁边。周某某从腰间拿出菜刀朝李某某冲过去,李某某见状赶紧跑开,慌忙中撞到停在旁边的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周某某追上来用菜刀刀背在李某某的肩膀上砍了一下,并用持刀的右手压住李某某,左手朝李某某殴打。谭某某赶紧跑过来将周某某拉开并将菜刀夺下,随后周某某离开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和解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樊某某、何某某、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在公共场所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素蓉
检察官助理:何志辉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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