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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初,焦作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博爱分公司(简称**电力公司)在博某某金城乡西马营村南北里变电站附近实施2017年配网工程施工时,被告人周某某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电力公司进行施工时,阻挠施工,并以工程车辆所经地中两条土路为其承包地为由,就该土路强行索要赔青款及复耕费3366元。

2.2018年7月24日,**电力公司在博某某金城乡西马营村南北里变电站西边施工架线时,被告人周某某又以**电力公司施工压坏其地里的玉米苗为由,阻挠工人施工,并以工程车辆所经地中土路为其承包地为由,就该土路强行索要赔青款及复耕费5967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就地中土路2次强行索要赔青款及复耕费9333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电力公司已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赔青协议书、收据、赔青明细表、焦作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博爱分公司证明及赔付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博某某公安局办案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王某某、杜某甲等1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新政

检察官助理:郎楠楠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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