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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899号

被告人周某某,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东一区**号楼**单元**1988年11月22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6月1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醉酒后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医院急诊大厅滋事,辱骂、推搡医院工作人员,造成急诊大厅北侧自动疏散门损坏,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受损自动疏散门价格为人民币2276元。

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北京市昌平区**镇**医院人民币2819.7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杨某某、邢某某、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推搡、损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有前科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8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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