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无固定住所,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玛某甲和证人玛某乙行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中缅路红旗桥头时,玛某甲站在桥头打电话,酒后的被告人周某某误以为玛某甲是在对其进行拍照,便从后面上前揪住玛某甲的头发,手持一把红色单刃折叠刀连续捅向玛某甲,致玛某甲左颈部、左耳下、左腰背部、左上臂外侧、左肩胛部被捅伤。经鉴定,玛某甲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信息、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缅甸国民身份证件译件内容稿、身份证复印件,翻译人员、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3.证人艾某、玛某乙、艾劳的证言;

4.被害人玛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作案工具辨认笔录,辨认监控录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玛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云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举证、质证提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